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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