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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朱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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