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某某撤回对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翟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任**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