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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张*甲于2015年8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张*乙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张*甲与张*乙系自由恋爱,两人于1986年结婚。婚后于1986年7月17日生育长子张*丙,1989年12月16日生育次子张*丁,1993年5月5日生育三子张*戊,现三子均已成年。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打,1998年双方再次争吵后,张*乙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双方已经分居长达17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张*乙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与张*乙系自由恋爱,198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86年7月17日生育长子张*丙,1989年12月16日生育次子张*丁,1993年5月5日生育三子张*戊,现三子均已成年。张**与张*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打。1998年双方再次生气后,张*乙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8月6日张**诉至本院,请求与张*乙离婚。

上述事实,有张**提供的身份证明及郏县冢**委员会证明等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与张*乙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特别是张*乙置家庭于不顾离家出走长达十七年之久,期间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请求与张*乙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张**与张*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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