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暴吞、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2年5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20日生育女儿张**。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辱骂父母,动手打人的行为,挑拨事端,使家庭不和睦。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10000元,其中5000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为了给女儿张小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能给被告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2年5月自由恋爱认识,于2013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9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小某。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偶尔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张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被告黄某某不同意离婚。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形成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且育有一女,在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和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原告张某某请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望夫妻二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要互谅互让,共建和谐美满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