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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高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诉称,刘*某与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08年8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生育女儿刘*甲,2012年5月生育儿子刘*乙。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打。2013年年初双方再次生气后,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高某某对孩子不管不问,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子女刘*甲、之子刘*乙由刘*某抚养,高某某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某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8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生育女儿刘*甲,2012年5月生育儿子刘*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打,2013年双方再次生气后,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婚生之女刘*甲、之子刘*乙跟随刘*某共同生活。刘*某于2014年7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与高某某离婚,后撤诉。2015年7月28日刘*某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高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刘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及高某某母亲刘*的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与高某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特别是2013年双方生气高某某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双方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请求与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之女刘*甲、之子刘*乙的抚养问题,由于刘*甲、刘*乙一直随刘*某共同生活,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仍由刘*某抚养为宜,抚养费问题,因高某某下落不明,暂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

二、婚生之女刘*甲、婚生之子刘*乙由刘*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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