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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