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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冯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军,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华金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某某诉称,冯某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3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16日生育女儿冯**。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2014年9月张某某因生气回娘家不归,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之女冯**由冯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张某某与冯某某是在充分了解的前提下结婚的,婚后双方相敬如宾,从未有任何生气吵架现象,张某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冯某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3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月15日生育女儿冯**。双方婚后感情尚好。2014年9月双方生气后张某某离家出走,冯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与张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冯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冯某某与张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故*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与张某某离婚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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