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李*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张**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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