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诉人曾*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袁*离婚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仵某某与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方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