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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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