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石*与肖*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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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雷*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张*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