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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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