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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