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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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