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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