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00.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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