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原告何*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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