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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原告何*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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