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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柴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杨*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称:因杨*与李*婚姻感情确已破裂,为尽快结束双方婚姻关系,特依法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明,离婚后杨*对婚生子李**依法享有探视权,并保留今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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