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柯*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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