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何*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一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称:张*与何*确无和好可能,张*亦不再对该婚姻抱有希望,故依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