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聂*因与被上诉人覃*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聂*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