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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