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1990年,我与被告张*甲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在我家同居。年**生育长子张*乙。年**自愿登记结婚,年**生育次子张*丙。2008年建三间两层楼房一栋。婚后,被告张*甲对我父母未尽到照顾义务,经常骂我,家中事务均由我和父母承担。被告张*甲游手好闲,近6年来还有外遇,经常对我打骂。我于2011年外出务工。我与被告张*甲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要求与被告张*甲解除婚姻关系。次子张*丙由我抚养,被告张*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5000元,婚后建房家庭成员共同分割,共同债务50000元共同偿还。

原告陈*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2份、保康县马**解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我身体有病,不能务工,没有收入来源。

被告张*甲对其辩称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于原告陈*所提交的证据1、2,被告张*甲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1990年,原告陈*与被告张*甲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被告张*甲在原告陈*家同居生活。年**生育长子张*乙。年**自愿登记结婚,入赘原告陈*家。婚后感情较好。年**生育次子张*丙。2008年,在保康县马桥镇河南坪村建三间两层楼房一栋。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陈*于2011年2月20日外出务工。现原告陈*要求与被告张*甲解除婚姻关系,一并解决次子张*丙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张*甲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基础较深,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原、被告双方婚生子张*丙年龄尚小,正处于学习、成长的关键时期,原、被告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理解,互相关心,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的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山支行,户名:湖北省**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