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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因与被上诉人郑*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请求,导致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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