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刘*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荣*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