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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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