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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