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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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