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余*甲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田**执行裁定书
杨某某与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杜*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