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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