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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