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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田*、代理审判员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东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生育儿子由原告抚养至今,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被告半年后离家不归,到现在一直没有抚养孩子。加之双方性格不和,至今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由原告抚养,被告需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杨**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及家人的身份情况;

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严*没有答辩,没有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对相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一、二系国家相关职能机构核发的有效证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对上述有效证据的认定及庭审调查情况,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1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4月27日在大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18日生育一子名杨浩宇。小孩出生后,原告杨**外出打工,被告严*在小孩满月后将孩子带到其娘家抚养,半年后将小孩送回原告杨**家,被告严*离家后至今未归。原告杨**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未向法庭提交足以引起其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现被告没有出庭,其夫妻感情情况本庭无法核实,本院为挽救其家庭,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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