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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