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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