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田**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谭**与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返还现金人民币3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谭**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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