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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