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