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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