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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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