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殷*的申请系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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