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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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