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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