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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