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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