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