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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雷**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1993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6月8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徐**。婚后因性格不合,我与被告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陈*的身份信息。

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徐*甲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徐*甲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2内容真实、客观,应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陈*经人介绍与被告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5月5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生育一子徐*乙,2011年6月8日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婚后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偶尔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徐**离婚,双方由此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徐*甲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尚可,双方虽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夫妻感情即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陈*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陈*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陈*与被告徐*甲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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