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双方已自行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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