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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结婚,2008年建造三间四层占地面积165平方米的房屋一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作为一家之主,无家庭责任感,未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职责,不务正业,吃喝嫖赌成性,经常回家就发生吵打。原告在外挣的钱基本全用于被告偿还债务,且被告不负担家庭任何开支,原告已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田小某由原告直接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之前有过一段婚姻,与前妻生育过两个小孩,离婚对之前两个小孩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想再给小孩造成不好的影响。原告诉状所说均不属实,被告现在只是处于人生低谷期,不是原告所说的无家庭责任感;被告爱妻子和小孩,不希望家庭破裂,也不会把小孩给别人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4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田小*,现在园林二中上学,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离婚后由被告直接抚养,现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原告起诉离婚,后以和好为由撤回起诉。2007年共同建造房屋一栋。

以上事实,有蔡*提交的原告、被告、婚生女田小*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也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信任,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育有一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是并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有夫妻和好的愿望,且婚生女田小*正处于学习、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的共同关心照顾,只要双方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多一些宽容,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修补和改善的,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蔡*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分理处;户名:湖北**人民法院;账号:17-31350104000001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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