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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