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琼山与被执行人蒋**离婚纠纷一案中,应该过户于马琼山的房屋存在抵押而目前不具备过户的条件,本案暂时不能执行;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