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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因与被告湛*发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因与被告湛*发生离婚纠纷,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某诉称:许某某与湛*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恋爱期间,由于许某某的父母考虑到湛*系二婚,因此,极力反对,多次劝说许某某与其分手,但许某某坚信自己找到了终身依靠,最终顶着家庭的巨大压力与湛*走到了一起,双方于2011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因湛*一直未与其父母分家,许某某、湛*婚后与他父母共同生活。婚后初期,婆媳问题频繁出现,加之湛*的姐姐在一旁添油加醋,使许某某在家中毫无立足之地。许某某与湛*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湛*父母把问题原因全部归结到许某某的身上。因他父母处处咄咄逼人,许某某于2014年6月被迫在外租房另住,在分居期间,湛*极少过问许某某的情况,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的义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解除许某某与湛*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湛*辩称:湛*与许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稳定。双方之前有小矛盾小争吵,发些短信什么的都很正常,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湛*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许某某与湛*经自由恋爱于2011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因至今未能生育小孩的问题,加之与湛*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存在婆媳、姑嫂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漠,许某某从2014年6月开始租房另住,两人从2015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许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短信和录音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某某与湛*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尚好。虽然许某某与湛*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无原则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与信任,加强思想感情交流,夫妻关系有可能改善。现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许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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