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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向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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