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