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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与被告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因与被告钟*发生离婚纠纷,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任审理,书记员钟**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1月25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被告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甘*诉称:甘*与钟*于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婚姻期间,甘*的工资卡一直交由钟*管理使用,由其当家。2014年6月,钟*不顾甘*的反对,一意孤行,辞职创业,甚至瞒着甘*在外擅自举债,导致家庭崩溃。为帮钟*还债,甘*已累欠债务23万余元,长期身无分文,甘*日复一日的遭受莫名债主的骚扰,不胜其烦、精神几近崩溃,惶惶不可终日。为彻底解决债务问题,让双方脱离恶性循环的苦海,特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解除甘*与钟*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甘*1由甘*监护和抚养,不要求钟*承担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钟*辩称:甘*起诉离婚的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无法律依据,钟*不同意离婚。如果必须离婚,女儿甘*1的监护人必须是钟*,终生不变。甘*必须补偿钟*父母八年抚养甘*1的费用共计四十八万元。甘*必须将五一东村的房改房过户到甘*1的名下。甘*必须将南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承诺将在十年后贷款结清之时过户给女儿甘*1。甘*分担家庭债务的一半,约六十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甘*与钟*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于2007年6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甘*1。近年来,由于钟*性格强势,放弃稳定的工作后投资创业,导致家庭经济崩溃,负债累累。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甘*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表、出生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甘*与钟*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双方相互都有较深的了解,具备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夫妻相互体谅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奠定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钟*投资创业造成家庭经济紧张,双方为此经常发生激烈争吵,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夫妻双方加深沟通了解,理解体贴对方,营造和谐的氛围,正确面对债务,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甘*提出要与钟*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甘*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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