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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因与被告谢*发生离婚纠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诉称:2011年丁*与谢*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于201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谢*2。谢*婚前就因贩毒被抓获刑3年,但其出狱后并不知悔改,继续贩毒。2014年5月27日被长沙**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关押于常德市德山监狱。面对这么长的刑期,丁*感到身心疲惫,双方形同陌路。故请求法院判决:一、解除谢*与丁*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谢*2归丁*抚养,不要求谢*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谢*辩称:谢*同意离婚,也同意小孩谢*2由丁*抚养。同时,双方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及债权,也没有共同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丁*与谢*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于201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谢*2。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14年5月27日谢*因贩卖毒品被长沙**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常德市德山监狱服刑。谢*2从出生后一直随丁*生活,由丁*及其父母一起抚养。

庭审中,双方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与被告谢*虽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谢*犯严重的刑事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已经严重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丁*起诉要求离婚,谢*也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于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谢*2的抚养权问题。现谢*2尚年幼,且其一直随丁*生活,丁*要求抚养谢*2,谢*亦表示认可,故本院确认谢*2由丁*直接抚养。丁*不要求谢*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庭审中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故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丁*要求与谢*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谢*2由丁*直接抚养,并随丁*共同生活。

三、丁*自愿不要求谢*承担谢*2的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丁*、谢*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在本判决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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