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受伤住院治疗,本案于2015年7月3日中止审理,后原告向*于2015年12月22日以已经和好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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