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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秦立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周*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代理人何**、被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3年分居至今。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自愿给予被告一次性经济帮助费3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吴*辩称:原告起诉不是事实。被告于2013年患尿毒症,一直处于治疗之中,治疗费用都是由原告父亲承担。如果原告要求离婚,必须支付被告医疗费15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并一起在广东打工。2013年,吴**医院检查,确诊患尿毒症,王*为原告在广东省东莞及武汉同济等医院治疗支付了的部分费用。后因治疗费用过于巨大,王*将吴*留在家中,独自在外打工,未与家人联系。吴*无奈回娘家,由其父亲承担其全部治疗费用。2015年11月8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证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是以爱为基础结成男女共同体,夫妻间自应和衷共济,风雨同舟。双方除享受爱的甜蜜,也应分担生活中的风险,患难与共,不离不弃。现原告身患重症,本应得到丈夫的精心照顾和悉心呵护,坚强与疾病斗争的勇气,以早日康复。原告应念及夫妻之情,履行结婚时的诺言,担当起丈夫的责任,而不是弃之不顾。原告此时提出离婚,对原告定是重大的打击。也难获本院许可。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吴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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