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兰**撤回对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