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兰**撤回对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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