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谭*甲诉被告谭*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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