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甲与谭*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谭*甲诉被告谭*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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